*民國97年5月23日以後結婚制度改採登記制,結婚需至戶政事務所登記,始
生效力。
結婚新制:
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已經修正,其中民法第982條將結婚要件由「儀式婚」
改為「登記婚」,依新修正公布的公證法施行細則第60、61條,「公證結
婚」已轉型為「結婚書面公證」或者「結婚書面公證同時舉行結婚儀式」。
故結婚人雙方:
(一)可直接到其中一方戶籍所在地的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如仍有公證之需求,
(二)可向法院公證人或民間公證人請求辦理「結婚書面公證」(不舉行儀
式)或「結婚書面公證並同時舉行結婚儀式」。惟公證後仍需至戶政
事務所辦理登記,始生結婚之效力。
(戶籍結婚登記,請參考內政部網站「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
*本院繼續提供莊嚴高雅、喜氣洋洋的結婚禮堂,供新人舉行結婚簡單隆重儀
式;惟新人結婚儀式後,請務必前往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如未向戶政機
關辦理結婚登記,其結婚仍不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