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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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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國審重訴字第2號殺人案判決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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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112年度國審重訴字第2號殺人案件,經國民法官及職業法官組成國民法官法庭,並經過為期3天的審理及評議程序後,於今日(13日)下午4時30分許宣示判決:

一、判決要旨:黃○○犯殺人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伍年。

二、犯罪事實要旨:黃○○於民國111年11月5日上午9時許,騎乘機車行經臺中市東區富台東街52號前時,看見廖○○、蕭○○坐在該處飲酒聊天,而前往參與他們的聚會。聊天飲酒過程中,於上午10時41分許,黃○○因不滿購買酒類及金錢糾紛等事,對廖○○發怒,雖已預見頭部是人體的重要部位,頭顱內的大腦是管理人體各種感官、記憶、行為之中樞部位,雖然有頭骨保護,但仍難承受重力攻擊,如果用玻璃瓶敲擊、用手毆打或以腳踩踏、踹踢,極有可能重創人體頭部並導致腦部出血、挫傷,造成被害人死亡結果,仍基於縱使做這樣的行為將會使廖○○死亡,仍任由死亡結果發生的殺人犯意,持米酒瓶走向廖○○,掀開廖○○戴在頭上的鴨舌帽後,徒手拍打廖○○頭部數次,再拿米酒瓶重擊廖○○頭部,使廖○○倒地後,再用腳不斷踩踏廖○○頭部及腳踢廖○○頭部數次,復將廖○○頭部推撞牆壁,廖○○頭部著地後,起身坐起不動。3分鐘後,黃○○看見廖○○仍能坐著,再以腳踹廖○○頭部數次,廖○○倒地後起身坐起不動。隨後,黃○○步行走向其停放機車處,見廖○○仍能坐起,將安全帽戴好後牽出機車騎1秒後,竟再返回現場,繼續徒手毆打當時頭部已受傷之廖○○的頭部數次,廖○○此時已血流不止,倒臥在地,黃○○再繼續徒手毆打廖○○胸部、頭部,微蹲以雙手毆打廖○○胸部、腹部數次後,用腳踩踏腹部數次,腳踢腰部數次,再毆打廖○○胸部數次。黃○○的行為因而使廖○○受有左腦溢血、呼吸衰竭等傷害。廖○○於送醫急救後,仍於111年11月6日凌晨6時11分許,因頭部外傷導致顱內出血、腦挫傷而不幸死亡。

三、量刑主要理由:國民法官法庭審酌被告黃○○前有犯罪前科紀錄,本案構成累犯,且被告與被害人間並無任何重大冤仇,被告僅因細微爭執即持續不斷嚴重攻擊被害人之頭部、胸部等人體致命部位,犯罪手段至為兇狠,並參酌刑法第57條所規定之相關事由等一切情狀,判處被告有期徒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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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2-12-13
  • 更新日期:112-12-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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