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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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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國審重訴字第4號案件判決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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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院判決:

本院國民法官法庭審理112年度國審重訴字第4號蔡琪婷傷害致死等案件,於民國(下同)113年4月18日中午12 時20分,在國民法官第2法庭宣判。判決主文:蔡琪婷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3月。又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死罪,處有期徒刑9年。不服仍得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件尚未確定。

二、審理案件:

蔡琪婷被訴傷害姚童乙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50766號案,認其涉犯兒童及少年福利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嫌,以及少年福利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2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死等罪嫌,提起公訴,經本院判決如上。

三、犯罪事實摘要:

蔡琪婷為領有保母人員技術證之專業保母,其自民國111年8月1日起,受僱於李○○,擔任兒童即李○○、姚○○夫妻之女姚○○(110年11月生,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下稱姚童)之保母,於每週一至週五上午7時15分至下午5時45分許,在其位於臺中市清水區槺榔三街33巷6號住處,負責照顧未能獨立生活之姚童,並每月收取托育費用新臺幣1萬5000元。蔡琪婷竟為下列行為:

(一)姚童之父於111年11月3日上午7時許,將身體並無異狀之姚童送往蔡琪婷上開住處,交由蔡琪婷托育,蔡琪婷明知姚童甫滿1歲,竟基於成年人對兒童傷害身體之犯意,於111年11月3日上午7時許起至下午5時48分間之某時,以外力撞擊或扭轉姚童耳朵之方式傷害姚童,致姚童受有右側耳朵瘀傷之傷害,嗣姚童之母於111年11月3日下午5時56分,將姚童接回住處後,於幫姚童洗澡時發現上開傷勢,姚童之母於111年11月3日下午6時51分許拍攝姚童耳朵瘀傷之照片傳送予蔡琪婷。

(二)姚童之父於111年11月8日上午7時許,將身體並無異狀之姚童送往蔡琪婷上開住處,交由蔡琪婷托育,蔡琪婷於111年11月8日上午7時許起至下午3時32分間之某時,主觀上雖沒有致姚童於死之故意,也不期待發生姚童死亡之結果,但客觀上可預見初滿週歲之幼童頭顱甚為脆弱、身體發展尚未健全,倘施加外力撞擊頭部或持續搖晃身體,極可能導致腦部受創而發生死亡結果,竟基於成年人故意傷害兒童之犯意,以用力搖晃或撞擊等外力傷害之方式傷害姚童,致姚童受有急性硬腦膜下血腫、眼底出血、脖子受傷等傷害。嗣蔡琪婷發現姚童有雙手癱軟等症狀,始於111年11月8日下午3時32分許,獨自駕車將姚童送往童綜合醫療社團法人童綜合醫院急救,姚童經送醫經診治後,仍於111年12月2日上午11時17分許,因前開傷害致顱內出血,併發缺氧性腦病變、肺炎、引發多重器官衰竭而不治死亡。

四、判決理由摘要:

本院依據被告蔡琪婷之供述、證人姚童之父、姚童之母、謝○○、證人暨鑑定人張○○等人之證述內容,及疑似重大傷害兒童情資、兒童少年保護通報表、檢察事務官製作之職務報告(扣案手機數位採證報告)、數位採證報告(扣案平版電腦)、行動上網歷程紀錄、車輛行經路線圖、車行紀錄、路口監視器翻拍照片、住處大門監視器翻拍照片、寵物美容登記單、美容服務報告、記事本影本、童綜合醫院病歷暨傷勢照片、LINE群組對話紀錄擷圖照片、寶寶日誌翻拍照片、被告住處蒐證照片、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相驗案件初步調查報告暨報驗書、童綜合醫院一般診斷書、病歷摘要、中國醫藥大學兒童醫院111年12月1日院兒字第1110017979號函暨檢附兒少保護醫療整合服務驗傷採證專家協助評估/診斷個案建議表(評估日期:111年11月25日)、臺中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個案摘要表(111年11月23日)、相驗筆錄、檢驗報告書暨相驗照片、法務部法醫研究所(111)醫鑑字第1111103036號解剖報告書暨鑑定報告、相驗屍體證明書、六歲以下兒童死亡原因檢核表、中國醫藥大學兒童醫院113年1月25日院醫行字第1130001343號函暨鑑定意見書等證據資料,認定其犯罪事證明確。

六、本院國民法官法庭量處有期徒刑3月、9年之理由:

本院就個案整體觀察,逐一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科刑輕重之事項,認①犯罪之動機、目的及犯罪時所受之刺激:犯罪之動機及目的,蔡琪婷係一時情緖失控,為傷害姚童之行為。②犯罪之手段:徒手傷害姚童之耳朵、以及徒手大力搖晃姚童。③蔡琪婷與姚童之關係:蔡琪婷自111年8月1日起,擔任姚童之保母,負責照顧未能獨立生活之姚童。④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蔡琪婷係以作為方式違反禁止傷害兒童之規範,重大違反保護兒童之權益。⑤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本案蔡琪婷之行為,其結果分別造成姚童耳朵瘀傷、以及急性硬腦膜下血腫、眼底出血、脖子受傷等傷害,嗣並導致姚童死亡,傷害致死的部分不僅剝奪姚童之生命,對姚童之家屬造成永久鉅大之精神創痛,對社會治安危害重大,所生損害甚重,犯行罪責深重;佐以姚童家屬之意見,足認本案蔡琪婷之犯行,致姚童家屬面臨天人永隔之慘劇,且須承受無以彌補之損失與劇烈之傷痛,是蔡琪婷犯罪所生之危害至為重大,且無任何足以彌補或回復之可能性。⑥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蔡琪婷自述擔任保母工作,家中有父母親、3位小孩、先生長期在大陸工作,家庭經濟、狀況均不佳。⑦犯罪行為人之品行:蔡琪婷於本案發生前,並未曾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之刑案紀錄,素行尚可。⑧犯罪後之態度:蔡琪婷未坦認犯行,並未面對自己所犯下之過錯,說詞前後反覆,此部分犯後態度難謂良好;又蔡琪婷自案發後,羈押至今,除開庭時對姚童家屬形式上表達歉意(私自外出、獨留兒童在家部分)外,別無以其他更具體或實質之方式,而為更深層歉意之表達,以達撫慰姚童家屬受創之心靈,實難認蔡琪婷犯罪後有積極彌補其所犯下之過錯。綜上,本院認本案被告若透過較長之有期徒刑之執行,輔以適切教化,使其能深入反省,學習適時控制自身情緒功能,培養正確之人生觀,尚非全無改過遷善之可能,因此判決有期徒刑3月、9年之宣告。

國民法官法庭成員:審判長法官田德煙、陪席法官李宜璇、陪席法官王曼寧、編號1至6號國民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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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3-04-18
  • 更新日期:113-04-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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