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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簡更一字第000002號王瑋銘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家戊112年度家繼簡更一字第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原告王瑋銘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 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係112年度家繼簡更一字第2號原告王瑋銘與被告蘇金郎等四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原告王瑋銘得於上班日內隨時到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原告之最新戶籍謄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書記官 唐振鐙
- 發布日期:113-03-28
- 更新日期:113-03-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