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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185號林木龍之開庭通知、再開辯論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發文
中院平民速113訴185字第113000562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木龍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再開辯論裁
定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係113年度訴字第185號原告黃瑀彤及被告林木龍移轉
所有權登記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再開辯論裁定,現由本書
記官保管,被告林木龍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該通知書及再開辯論裁定係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
29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設址:臺中市自由路1段91號)
第一法庭再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林木龍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楊思賢
股 別:速股
- 發布日期:113-03-28
- 更新日期:113-03-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