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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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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家他字第000191號PHAM THI HOANG OANH(范凰鶯)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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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家良112年度司家他字第19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受裁定人即被告PHAM THI HOANG OANH(范凰鶯)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係112年度司家他字第191號聲請人江元正與相對人PHAM THI HOANG OANH(范凰鶯)間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PHAM  THI HOANG OANH(范凰鶯)得於上班日內隨時到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受裁定人即被告PHAM  THI  HOANG  OANH(即范凰鶯)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受裁定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書記官  林怡君
 

  • 發布日期:113-03-28
  • 更新日期:113-03-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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