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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000715號吳帆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通知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家友112年度婚字第71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吳帆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通知書各1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係112年度婚字第715號原告朱聰明與被告吳帆間 離婚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吳帆得於庭期前上班日內隨時到院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下午2時整,在本院第35法庭(法院地址:臺中市西區自由路1段91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吳帆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劉桉妮
- 發布日期:113-03-28
- 更新日期:113-03-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