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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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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沙簡字第000220號洪子豪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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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113年3月28日
發文字號:沙簡平民遠113沙簡220字第          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沙簡字第220號江孟駿與被告洪子豪間清償債務應受送達人被告洪子豪之裁定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 150 條、第 151 條第 1 項。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應送達之裁定正本一件經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1件,現由本股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臺中市沙鹿區中山路689號)。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張隆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 發布日期:113-03-28
  • 更新日期:113-03-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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