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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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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522號陳慶鳳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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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發文
         中院平民橫113訴522字第113002406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慶鳳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係113年度訴字第522號原告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被告陳慶鳳返還借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慶鳳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該通知書係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設址:臺中市自由路1段91號)第31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陳慶鳳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曾惠雅
 

  • 發布日期:113-03-29
  • 更新日期:113-03-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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