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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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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3461號永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曾淑鑾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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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發文
           中院平民順112訴3461字第113002296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永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曾淑鑾
   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461號返還借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永笛企業股
    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曾淑鑾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吳克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461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松山區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賴明助  住臺中市大里區

      顏景苡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賴明助 住同上 

被   告 永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霧峰區

兼法定代理 

人     曾淑鑾  住同上

                      居臺中市霧峰區

      曾淑嬌  住臺南市安南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49,398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40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185,319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25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侯驊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正本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 發布日期:113-03-29
  • 更新日期:113-03-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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