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中小字第005555號張宇媜即張淑芬之判決正本一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中簡民新112中小5555字第1130019833 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中小字第5555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張宇媜即張淑芬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事件應受送達人被告張宇媜即張淑芬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應送達之判決正本一件。經
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
人得於上班時間內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臺中市西區自由
路1段91號)。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翌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5555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松山區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王姳涵 住新北市三重區
周煥庭 住同上
被 告 張宇媜即張淑芬
住臺中市大里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113年1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4,552元,及其中新臺幣36,274元自民國
112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暨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300元,延滯第2個月當
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400元,延滯第3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
500元,違約金最高以3期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林佩萱
- 發布日期:113-03-29
- 更新日期:113-03-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