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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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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中小字第005555號張宇媜即張淑芬之判決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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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中簡民新112中小5555字第1130019833 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中小字第5555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張宇媜即張淑芬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事件應受送達人被告張宇媜即張淑芬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應送達之判決正本一件。經
      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
      人得於上班時間內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臺中市西區自由
      路1段91號)。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翌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5555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松山區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王姳涵 住新北市三重區
      周煥庭 住同上
被   告 張宇媜即張淑芬
          住臺中市大里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113年1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4,552元,及其中新臺幣36,274元自民國
112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暨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300元,延滯第2個月當
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400元,延滯第3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
500元,違約金最高以3期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林佩萱

  • 發布日期:113-03-29
  • 更新日期:113-03-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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