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001651號何明宗,翔勝不動產投資有限公司之裁定

字型大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113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非拾113司票1651字第1130024074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651號本票裁定事件,應
      送達予翔勝不動產投資有限公司、何明宗裁定一件,並將
      該正本揭示於后,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向本院書記官領取。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

法院書記官:洪菘臨 

附件節本如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651號
聲 請 人 范瑀軒  住臺中市西區五權路***
相 對 人 翔勝不動產投資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
           統一編號:828***91號
法定代理人 何明宗  住臺中市西區日進街***
           居臺中市西屯區何厝***
           身分證統一編號:L122***977號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2件
  ,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 發布日期:113-03-29
  • 更新日期:113-03-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