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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少年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家陸許字第000014號付艳丽之裁定正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家友112年度家陸許字第1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付艳丽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係112年度家陸許字第14號聲請人鄧峯記與相對人付艳丽間裁定認可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付艳丽得於上班日內隨時到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一)、大陸地區江西省井岡山市人民法院(2019)贛088 1民初6號民事判決書,應予認可。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書記官 劉桉妮
- 發布日期:113-03-29
- 更新日期:113-03-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