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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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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中小字第005411號陳程欽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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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中簡民土112中小5411字第1130022657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中小字第5411號原告馨琳揚企管顧
   問有限公司與被告陳程欽間給付電話費事件應受送達人被
   告陳程欽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應送達之判決正本一件經依
    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
    得於上班時間內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臺中市西區自由路
    1段91號)。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翌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5411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汐止區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住同上
      蔡馥琳  住同上
被   告 陳程欽  籍設臺中市南屯區
           (應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2,283 元,及其中新臺幣6,948 元自民
國113 年1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及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敏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 發布日期:113-03-29
  • 更新日期:113-03-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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