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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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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中小字第004468號劉月裡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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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中簡民土112中小4468字第1130022658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中小字第4468號原告滙豐(台灣)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劉月裡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
   件應受送達人被告劉月裡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應送達之判決正本一件經依
    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
    得於上班時間內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臺中市西區自由路
    1段91號)。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翌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4468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信義區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王崇恩  送達址:南港郵政第2522號信箱
      王韻婷  送達址:同上
被   告 劉月裡  住臺中市北屯區(應送達處
           所不明)
           居臺中市神岡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 
 年1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6,814元,及其中新臺幣65,195元自民國
97年3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敏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於法不合,得逕予駁回,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 發布日期:113-03-29
  • 更新日期:113-03-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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