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中小字第000456號陳賢弘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中簡民行113中小456字第1130024705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中小字第456號原告邱䕒蒂與被告陳賢弘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應受送達人被告陳賢弘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應送達之判決正本一件經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內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臺中市西區自由路1段91號)。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456號
原 告 邱䕒蒂
被 告 陳賢弘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原告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11號),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230元,及自112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773元,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 發布日期:113-04-16
- 更新日期:113-04-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