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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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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001613號翔勝不動產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何明宗)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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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非捌113司票1613字第1130028209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613號本票裁定事件,應
   送達予相對人翔勝不動產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何明
   宗)裁定一件,並將該正本揭示於后,應受送達人得隨時
   向本院書記官領取。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

法院書記官:王綉玟 

附錄裁定節文如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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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613號
聲 請 人 鍾佩諠  住臺中市西區
相 對 人 翔勝不動產投資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西屯區
            
           統一編號:82****9*號
法定代理人 何明宗  住臺中市西區
           居臺中市西屯區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三日簽發之本票(票據號碼:NO.00013368)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0月3日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票據號碼:NO.00013368),內載新臺幣50,000元,到期日未載,詎經提示後,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
    行聲請。
  • 發布日期:113-04-16
  • 更新日期:113-04-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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