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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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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002832號GANTE AUDREY GEMM MAGAT 奧德里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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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非拾参113司票2832字第1130028122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2832號本票裁定事件,應
   送達予相對人GANTE AUDREY GEMM MAGAT 奧德里裁定一件
   ,並將該正本揭示於后,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向本院書記官
   領取。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

法院書記官:吳慕先 

附錄裁定節本如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832號
聲 請 人 馥華全球電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北屯區
            之2
法定代理人 黃靖崴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郭家汝  
           住臺中市北屯區
相 對 人 GANTE AUDREY GEMM MAGAT即奧德里
           住臺中市神岡區
           居臺中市神岡區
           居留證號碼:L800***302號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五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
交付聲請人新臺幣陸萬玖仟壹佰捌拾元,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
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准予強
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3年1月25日,簽
  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新臺幣69,180元,到
  期日未載,詎經提示後,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
  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
  處停止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 發布日期:113-04-16
  • 更新日期:113-04-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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