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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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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中小字第004661號陳賜鏘之之判決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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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中簡民新112中小4661字第11300019850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中小字第4661號原告蔡景寬與被告
      陳賜鏘間返還借款事件應受送達人被告陳賜鏘之判決正本
      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4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應送達之判決正本一件。經
      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
      人得於上班時間內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臺中市西區自由
      路1段91號)。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4661號
原   告 蔡景寬  住臺中市西區
被   告 陳賜鏘  住臺中市南區
           居臺中市南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 發布日期:113-04-17
  • 更新日期:113-04-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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