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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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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中小字第000367號范姜怡如之判決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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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中簡民新113中小367字第11300019849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中小字第367號原告台中市第一廣場
      大樓管理委員會與被告范姜怡如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應受送
      達人被告范姜怡如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4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應送達之判決正本一件。經
      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
      人得於上班時間內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臺中市西區自由
      路1段91號)。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367號
原      告  台中市第一廣場大樓管理委員會
           設臺中市中區
法定代理人 簡鏡彰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蔣政宏  住同上
被   告 范姜怡如 住新北市板橋區
           居臺中市中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於民國113年3月15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9,470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17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林佩萱

 

  • 發布日期:113-04-17
  • 更新日期:113-04-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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