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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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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中小字第000623號賴家治之判決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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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中簡民新113中小623字第11300019851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中小字第623號原告裕邦信用管理顧
      問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賴家治間給付電話費事件應受送達
      人被告賴家治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應送達之判決正本一件。經
      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
      人得於上班時間內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臺中市西區自由
      路1段91號)。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翌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623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板橋區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劉書瑋 住同上 
      郭書妤 住同上 
被   告 賴家治 住臺中市西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於民國113年3月22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999元,及其中新臺幣4,659元自民國1
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  由  要  領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林佩萱

 

  • 發布日期:113-04-17
  • 更新日期:113-04-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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