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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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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003041號ROSIDAH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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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發文
發文字號:中院平非伍113司票3041字第1130029239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3041號本票裁定事件,應
      送達予ROSIDAH裁定一件,並將該正本揭示於后,應受送
      達人得隨時向本院書記官領取。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

法院書記官:魏愛玲 

附件:裁定節本如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041號
聲 請 人 玉山國際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北屯區
法定代理人 張瓅元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施俊成  
           住臺中市北屯區
相 對 人 ROSIDAH  住桃園市中壢區
           居留證號碼:H900***446號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
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壹萬陸仟肆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三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11月27日,
    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新臺幣16,425元,
    到期日未載,詎經提示後,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
    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
    處停止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
    行聲請。

  • 發布日期:113-04-18
  • 更新日期:113-04-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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