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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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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000106號劉至儀之言詞辯論通知書及訴之變更狀繕本、補正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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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家戊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0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劉至儀之言詞辯論通知書及訴之變更狀繕本、補正函各1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係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06號原告張麗華與被告劉至偉等二人間分割遺產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通知書及訴之變更狀繕本、補正函,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劉至儀得於庭期前上班日內隨時到院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35法庭(法院地址:臺中市西區自由路1段91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劉至儀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唐振鐙
 

  • 發布日期:113-04-18
  • 更新日期:113-04-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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