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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中小字第001466號江高珀承即賀琬媛之繼承人之開庭通知、訴狀繕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中簡民丙113中小1466字第1130005278 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江高珀承即賀琬媛之繼承人之訴狀繕本及言
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中小字第1466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江高珀承即賀琬媛之繼承人間返還借款事
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
官保管,被告得於上班時間內隨時來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下午2時4分
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臺中市西區自由路1段91號)第31
法庭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蕭榮峰
- 發布日期:113-04-18
- 更新日期:113-04-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