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婚字第000140號彭凱祥之裁定正本

字型大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家樂113年度婚字第14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彭凱祥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係113年度婚字第140號原告葉玉萍與被告彭凱祥間 離婚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彭凱祥得於上班日內隨時到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書記官  陳貴卿
 

  • 發布日期:113-04-18
  • 更新日期:113-04-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