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婚字第000140號彭凱祥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家樂113年度婚字第14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彭凱祥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係113年度婚字第140號原告葉玉萍與被告彭凱祥間 離婚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彭凱祥得於上班日內隨時到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書記官 陳貴卿
- 發布日期:113-04-18
- 更新日期:113-04-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