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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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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中小字第000439號林依潔之判決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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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發文
發文字號:中院平中簡民強113中小439字第1130024045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中小字第439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林依潔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
      受送達人被告林依潔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應送達之判決正本一件經依
      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
      得於上班時間內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臺中市西區自由路
      1段91號)。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翌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439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2段50號
法定代理人 郭倍庭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陳芝華  
          住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2段50號7樓B室
訴訟代理人 陳靖雯 住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2段50號7樓
被   告 林依潔 住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
 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伍佰貳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參仟貳佰壹拾元自民國96年7月23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9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 發布日期:113-04-18
  • 更新日期:113-04-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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