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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中小字第000584號徐宇呈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中簡民丙113中小584字第1130005279 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中小字第584號原告詹宗憲與被告徐
宇呈間返還借款事件應受送達人被告徐宇呈之判決正本一
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應送達之判決正本一件,經
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
得於上班時間內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臺中市西區自由路
1段91號)。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翌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判決節本如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584號
原 告 詹宗憲 住
被 告 徐宇呈 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0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 發布日期:113-04-19
- 更新日期:113-04-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