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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簡字第000041號廖柏如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家協112年度家繼簡字第4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之被告廖柏如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係112年度家繼簡字第41號原告廖伯偵與被告廖文宣等八十七人間 分割遺產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廖柏如得於上班日內隨時到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翌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㈠兩造就被繼承人廖阿丁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依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予以分割。
㈡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
書記官 李國敬
- 發布日期:113-04-19
- 更新日期:113-04-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