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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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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中小字第001294號廖哲朗之裁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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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中簡民火113中小1294字第 1130029142  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中小字第1294號原告旺旺友聯產物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廖哲朗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
      通)事件應受送達人廖哲朗之裁定正本一件、起訴狀繕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應送達之裁定正本一件、起訴狀繕本經依
      聲請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一件、起訴狀繕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
      得於上班時間內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臺中市西區自由路
      1段91號)。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錢燕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1294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大安區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陳冠雲  住同上
      凃福仁  住同上
      林語彤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陳冠雲  
           住同上
被   告 廖哲朗  住宜蘭縣五結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略)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雅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錢  燕

 

  • 發布日期:113-04-19
  • 更新日期:113-04-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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