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中小字第001294號廖哲朗之裁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中簡民火113中小1294字第 1130029142 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中小字第1294號原告旺旺友聯產物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廖哲朗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
通)事件應受送達人廖哲朗之裁定正本一件、起訴狀繕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應送達之裁定正本一件、起訴狀繕本經依
聲請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一件、起訴狀繕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
得於上班時間內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臺中市西區自由路
1段91號)。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錢燕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1294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大安區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陳冠雲 住同上
凃福仁 住同上
林語彤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陳冠雲
住同上
被 告 廖哲朗 住宜蘭縣五結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略)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雅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錢 燕
- 發布日期:113-04-19
- 更新日期:113-04-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