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中小字第000722號被告陳清松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113年4月19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中簡民水113中小722字第1130027720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中小字第722號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陳清松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
件應受送達人被告陳清松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應送達之判決正本一件經依
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
得於上班時間內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臺中市西區自由路
1段91號)。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翌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722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信義區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王博毅 住彰化縣員林市
黃昱凱 住彰化縣員林市
被 告 陳清松 住彰化縣芳苑鄉
身分證統一編號:N12*****45號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2655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於法不合,得逕予駁回,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 發布日期:113-04-19
- 更新日期:113-04-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