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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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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中小字第563號威泓國際車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徐威泓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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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中簡民河113中小563字第113002552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威泓國際車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徐威泓之
   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中小字第563號原告鄭安倫與被告威泓國際車
    業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
    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上班時間內隨
    時來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
      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上午9時整在本院第二辦
    公大樓(臺中市西區自由路1段91號)第33法庭開言詞辯
    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鄭雅雲
 

  • 發布日期:113-04-19
  • 更新日期:113-04-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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