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中簡字第000670號陳明志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中簡民行113中簡670字第1130024709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中簡字第670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陳明志間返還借款事件應受送達人被告
陳明志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應送達之判決正本一件經依
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
得於上班時間內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臺中市西區自由路
1段91號)。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翌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67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許榮晉
被 告 陳明志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9,712元,及其中新臺幣26,948元
自民國113年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
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7,401元,及其中新臺幣43,519元
自民國113年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
利息。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 發布日期:113-04-23
- 更新日期:113-04-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