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護字第000415號賴綉玲之裁定正本

字型大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家友113年度家護字第41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賴綉玲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1條準用民事訴訟第
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係113年度家護字第415號通常保護令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賴綉玲
    得於上班日內隨時到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一)、禁止相對人對於聲請人即被害人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相對人對於聲請人即被害人為騷擾行為。
    (三)、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貳年。
    (四)、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書記官  劉桉妮



 

  • 發布日期:113-04-23
  • 更新日期:113-04-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