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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護字第000415號賴綉玲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家友113年度家護字第41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賴綉玲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1條準用民事訴訟第
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係113年度家護字第415號通常保護令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賴綉玲
得於上班日內隨時到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一)、禁止相對人對於聲請人即被害人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相對人對於聲請人即被害人為騷擾行為。
(三)、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貳年。
(四)、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書記官 劉桉妮
- 發布日期:113-04-23
- 更新日期:113-04-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