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家陸許字第000004號王永芳之裁定正本

字型大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家友113年度家陸許字第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王永芳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係113年度家陸許字第4號聲請人林振成與相對人王永
    芳間裁定認可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王永芳
    得於上班日內隨時到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一)、大陸地區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1993)越
       法民初字第137號民事判決書,應予認可。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書記官  劉桉妮



 

  • 發布日期:113-04-23
  • 更新日期:113-04-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