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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家陸許字第000004號王永芳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家友113年度家陸許字第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王永芳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係113年度家陸許字第4號聲請人林振成與相對人王永
芳間裁定認可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王永芳
得於上班日內隨時到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一)、大陸地區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1993)越
法民初字第137號民事判決書,應予認可。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書記官 劉桉妮
- 發布日期:113-04-23
- 更新日期:113-04-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