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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000853號陸飛燕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家友112年度家親聲字第85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陸飛燕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149條第1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係112年度家親聲字第853號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
義務行使負擔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陸飛燕得於上
班日內隨時到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一)、對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女、民國000年00月0
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B000000000號)權利義務之
行使或負擔,改定由聲請人單獨任之。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書記官 劉桉妮
- 發布日期:113-04-23
- 更新日期:113-04-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