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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000062號被告濾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莊賢智 、被告葉玉華之判決正本及113年3月12日筆錄繕本各1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發文
中院平民溫113重訴62字第113002330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濾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莊賢智
、被告葉玉華之判決正本及113年3月12日筆錄繕本各1件
。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重訴字第62號返還借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及113年3月12日筆錄繕本,現由本書記
官保管,被告濾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莊賢智
、被告葉玉華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件:(判決節本)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133,338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22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87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
國112年11月1日起至民國113年4月29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10,暨自民國113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20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84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書記官 陳麗靜
- 發布日期:113-04-23
- 更新日期:113-04-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