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302號楊士儀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字型大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發文
              中院平民朗113訴302字第113002971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楊士儀之起訴狀繕本2件、113年4月18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係113年度訴字第302號原告黃湧程及被告楊士儀遷讓倉庫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筆錄影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楊士儀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該通知書係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16時10分,在本院(設址:臺中市自由路1段91號)第3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楊士儀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李噯靜
  • 發布日期:113-04-25
  • 更新日期:113-04-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