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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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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中簡字第000644號被告陳旭皇之判決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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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中簡民庚113中簡644字第1130028419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中簡字第644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陳旭皇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受送
      達人被告陳旭皇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應送達之判決正本一件經依
      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
      得於上班時間內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臺中市西區自由路
      1段91號)。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翌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64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松山區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呂承謚  住臺中市西區
      歐昭廷  住同上
被   告 陳旭皇  住臺中市北屯區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6萬2297元,及其中24萬7530元自民國11
3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書記官                    科長                  法官


函 稿 代 碼:G1201-9W 裁判公告(文采)
股       別:庚股

  • 發布日期:113-04-23
  • 更新日期:113-04-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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