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中小字第000590號周宥涵即周俐君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中簡民火113中小590字第1130030206 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中小字第590號原告億豪管理顧問股
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周宥涵即周俐君間給付電話費事件應受
送達人周宥涵即周俐君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應送達之判決正本一件經依
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
得於上班時間內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臺中市西區自由路
1段91號)。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翌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錢燕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590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板橋區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陳柏翰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理勤孝
住同上
被 告 周宥涵即周俐君
籍設臺中市北區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5,526元,及自民國106年12月13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雅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錢 燕
- 發布日期:113-04-23
- 更新日期:113-04-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