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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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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001107號李隆晉之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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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非拾参112司聲1107字第1130030715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司聲字第1107號行使權利事件,應
      送達予相對人李隆晉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函一件,並將該
      正本揭示於后,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向本院書記官領取。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

法院書記官:吳慕先 

附錄函文節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非訟事件處理中心函(稿)
機關地址:臺中市西區自由路1段91號
傳    真:(04)222***61
聯絡方式:04-22232311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非拾参112年度司聲字第1107號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速別:
附件:
主旨:請於函到21日內對聲請人敬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行使權利
   ,如說明二所載,請查照。
   
說明:
  一、本院112年度司聲字第1107號聲請人敬統實業股份有限公
    司與相對人尚昱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多利寶寢具股份
    有限公司、上海多利寶紡織品有限公司、李隆晉等人間行
    使權利事件,認有通知之必要。
  二、按訴訟終結後,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
    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
    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
    物或保證書,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後段定有明
    文。
  三、查聲請人敬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擬向本院聲請返還依110
    年度智字第4號民事判決辦理假執行擔保提存,擔保金新
    臺幣1,680,000元(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存字第1603
    號),台端為受擔保利益人,如認受有損害,請於函到21
    日內對聲請人敬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行使權利(起訴、聲
    請核發支付命令或聲請調解),並向本院為行使權利之證
    明。

正本:相對人尚昱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楊献章、
   相對人多利寶寢具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朱景清、相
   對人上海多利寶紡織品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朱景灥、相
   對人李隆晉
副本:
函 稿 代 碼:I052-5 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
股       別:拾参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非訟事件處理中心


 

檔案下載

  • 112司聲1107號附件pdf
  • 發布日期:113-04-24
  • 更新日期:113-04-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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