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中簡字第000647號被告太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即通揚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劉宗倫、法定代理人官瑞春之判決正本一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中簡民庚113中簡647字第1130028420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中簡字第647號原告翁珠謄與被告太
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即通揚建設有限公司間塗銷預告登記
等事件應受送達人被告太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即通揚建設
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劉宗倫、法定代理人官瑞春之判決正
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應送達之判決正本一件經依
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
得於上班時間內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臺中市西區自由路
1段91號)。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翌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647號
原 告 翁珠謄 住南投縣魚池鄉
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律師
趙福輝律師
被 告 太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即通揚建設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西區
法定代理人 劉宗倫 籍設嘉義縣溪口鄉
(遷出國外)
居 CANADA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官瑞春 設籍及居所均同上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預告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二所示之普通抵押權登記塗銷。
被告應將如附表三所示之預告登記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附表一:原告所有土地、建物
土地 編號 土地地號 土地面積 權利範圍 1 臺中市北屯區北屯段168-3地號 3,383平方公尺 10000分之9 建物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號碼 主要建築材料及建物層數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範圍 1 臺中市北屯區北屯段10393建號 臺中市北屯區 北屯路286號14樓之12 鋼筋混凝土造/層數:16層 層次:十四層 18.93 平方公尺 用途 面積 1分之1 陽台 1.75 平方公尺
附表二:(普通抵押權登記)
編號 不動產 登記次序 抵押權人 債務人 登記日期及字號 設定權利範圍 擔保債權金額 1 臺中市北 屯區北屯 段168-3 地號土地 0589-000 太宇建設 股份有限 公司 翁珠謄 民國86年1月14日普字第020600號 10000分之9 新臺幣 260,000元 2 臺中市北 屯區北屯 段10393 建號建物 0003-000 太宇建設 股份有限 公司 翁珠謄 民國86年1月14日普字第020600號 1分之1 新臺幣 260,000元
附表三:(預告登記)
編號 不動產 權利範圍 登記名義人 預告登記內容 1 臺中市北屯區北屯段 168-3地號土地 10000分之9 翁珠謄 (限制登記事項)8601020610預告登記:請求權人:通揚建設有限公司,住址:台中市西區台中港路一段367號13樓之1,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請求權人前不得移轉予他人,義務人:翁珠謄,限制範圍:10000分之9 2 臺中市北屯區北屯段 10393建號建物 1分之1 翁珠謄 (限制登記事項)8601020610預告登記:請求權人:通揚建設有限公司,住址:台中市西區台中港路一段367號13樓之1,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請求權人前不得移轉予他人,義務人:翁珠謄,限制範圍:全部
書記官 科長 法官
函 稿 代 碼:G1201-9W 裁判公告(文采)
股 別:庚股
- 發布日期:113-04-25
- 更新日期:113-04-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