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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豐小字第000438號黃子健之開庭通知、起訴狀繕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豐簡平民緯113豐小字第43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黃子健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係113年度豐小字第438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被告黃子健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黃子健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該通知書係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豐原簡易庭(設址:臺中市潭子區豐興路1段139號)第二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黃子健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許家豪
- 發布日期:113-04-25
- 更新日期:113-04-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