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簡上字第000004號陳美玉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家尚112年度家簡上字第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上訴人陳美玉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係112年度家簡上字第4號上訴人陳金明與被上訴人陳日灼等人間分割遺產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上訴人陳美玉得於上班日內隨時到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書記官 古紘瑋
- 發布日期:113-04-25
- 更新日期:113-04-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