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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796號林俊良即隆友汽車貨運行,林漫秀之開庭通知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發文
中院平民桂113訴796字第113003050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俊良即隆友汽車貨運行、被告林漫秀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係113年度訴字第796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被告林俊良即隆友汽車貨運行等二人返還借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林俊良即隆友汽車貨運行、被告林漫秀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該通知書係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設址:臺中市自由路1段91號)第6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林俊良即隆友汽車貨運行、被告林漫秀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黃俞婷
書記官 科長 法官
- 發布日期:113-04-25
- 更新日期:113-04-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