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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護字第000149號陳厚邑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家允113年度護字第14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陳厚邑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係113年度護字第149號延長安置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陳厚邑得於上班日內隨時到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一、准將受安置人自民國113年3月27日起延長安置參個
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書記官 陳如玲
- 發布日期:113-04-25
- 更新日期:113-04-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