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中小字第000581號張席瑋之判決正本一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發文
發文字號:中院平中簡民強113中小581字第1130024057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中小字第581號原告邱妍榛與被告張
席瑋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應受送達人被告張
席瑋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應送達之判決正本一件經依
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
得於上班時間內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臺中市西區自由路
1段91號)。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翌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581號
原 告 邱妍榛 住
被 告 張席瑋 住
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
113年3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陸佰貳拾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
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其中新臺幣捌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並
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其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 發布日期:113-04-25
- 更新日期:113-04-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