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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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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勞簡字第000001號陳建禾即博臣綠電科技工作室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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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發文
             中院平民溫113勞簡1字第113002330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建禾即博臣綠電科技工作室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勞簡字第1號給付薪資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建禾即博
    臣綠電科技工作室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件:(判決節本)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3,802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25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43,80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書記官  陳麗靜


 

  • 發布日期:113-04-25
  • 更新日期:113-04-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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