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中簡字第002744號陳功偉之書記官處分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中簡民土112中簡2744字第1130029124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中簡字第2744號原告吳東宥即吳當
雄與被告陳功偉間返還價金事件應受送達人被告陳功偉之
書記官處分書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應送達之書記官處分書正本
一件經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書記官處分書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
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內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臺中市西
區自由路1段91號)。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翌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書記官處分書
案號:112年度中簡字第2744號
原 告 吳東宥即吳當雄
送達地址:臺中郵政
被 告 陳功偉 住新北市蘆洲區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中簡字第2744號返還價金事件,本庭於中
華民國112年12月8日製作之裁定正本更正錯誤如下:
一、裁定正本之末記載「本裁定不得抗告。」應更正為:「如不
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
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
0元之裁判費。」。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第1項規定處理。
如不服本處分,得於送達後或受通知後十日內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 發布日期:113-04-25
- 更新日期:113-04-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