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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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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000435號謝博隆之開庭通知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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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發文
              中院平民儒112重訴435字第1130030216號

主旨:公示送達追加被告謝博隆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係112年度重訴字第435號原告魏重光等二人及被告匯
    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十三人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追加
    被告謝博隆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該通知書係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上午10時20
    分,在本院(設址:臺中市自由路1段91號)第七法庭開言
    詞辯論。
  四、追加被告謝博隆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丁于真

 

  • 發布日期:113-04-25
  • 更新日期:113-04-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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