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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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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001315號卓淑慧之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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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113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刑勤113易1315字第113003086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卓淑慧之傳票 1 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 59 條、第 60 條、第 62 條、民事訴訟法第 151 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3年度易字第1315號被告卓淑慧等竊盜案件
          。
      二、傳票係傳喚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刑事第一法庭開庭,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黃毅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 發布日期:113-04-25
  • 更新日期:113-04-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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